湖北航天医院伦理委员会运行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满足湖北航天医院(以下简称“医院”)医学科学技术发展需求,促进医学前沿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,根据《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》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及《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伦理委员会日常运行管理工作;医院伦理委员会应根据医院需要制定并公示年度会议计划,按期召开审查会议。
第三条 伦理审查所需的法定到会人数。最少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,并不少于七人。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、非医药专业,独立于研究/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、不同性别的人员。
第四条 主任委员(或被授权者)主持伦理委员会会议。必要时可邀请独立顾问参会提供咨询意见;主要研究者/申办者可参加会议阐述方案或就特定问题作详细说明。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归纳会议讨论内容和审查决定,形成会议记录。会议记录应有批准程序。
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实施“主审制”:伦理委员会根据专业相关以及伦理问题相关的原则,可以为每个项目指定一至两名主审委员。
第六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以会议审查为主要审查方式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实施快速审查:
(一)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的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,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;
(二)尚未纳入受试者,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试验项目的年度/定期跟踪审查;
(三)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审查。
第七条 快速审查由一至两名委员负责审查。快速审查同意的试验项目应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快速审查项目应转入会议审查:
(一)审查为否定性意见;
(二)两名委员的意见不一致;
(三)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。
第八条 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,危及受试者安全时,伦理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,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,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。
第九条 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:
(一)研究方案的设计与实施;
(二)试验的风险与受益;
(三)受试者的招募;
(四)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;
(五)知情同意的过程;
(六)隐私和保密;
(七)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。
第十条 为保证伦理审查和审查会议的质量,伦理委员会应对伦理审查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,伦理审查会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议程进行,应对审查文件进行充分讨论,确保委员对讨论的问题能充分发表各自的不同意见。
第十一条 伦理审查会议应特别关注试验的科学性、安全性、公平性、受试者保护、知情同意文书及知情同意过程、利益冲突等问题。
第十二条 委员管理。伦理办公室对委员出席会议情、年度学习情况、伦理培训任务完成情况、主审项目跟踪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提交伦理委员会,由委员会对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,根据考评结果发放委员审查劳务经费。对于参会率不足40%的委员,上报委员会审议后,可考虑予以取消委员资质。
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。
(一)经费来源。伦理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年度运行经费预算,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医院,由医院拨付专项运行经费;伦理委员会可按《湖北航天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》规定,从项目审查、咨询和指导等活动中收取费用。
(二)经费支出范围。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费支出包括:办公经费支出,差旅费用支出,召开伦理审查委员会及有关会议支出,开展项目审查的工作支出,开展咨询、指导服务的支出,外出交流学习的支出,聘请独立顾问等。
(三)经费管理。由伦理办公室进行经费日常使用的管理,伦理委员会秘书记录经费收支情况,定期向委员会公示经费使用明细。
第十四条 此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湖北航天医院委员会。